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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勞動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“過失性解除”、“非過失性解除”和“經(jīng)濟性裁員”。本期普法小常識將為大家介紹第一種同時也是最典型的類型——過失性解除。即因員工過失,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一、適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6種。具體包括:
1、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。
實務操作中,需注意以下四點:
a、約定的試用期限合法:
1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;2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。
b、必須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。
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事先設(shè)計的錄用條件,則無權(quán)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
建議:在招聘用工時,應以書面形式公布錄用條件(員工簽字);或最好在試用期間和勞動者簽訂一份錄用條件文件,并在其中羅列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項。
c、用人單位須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。★★★★★
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,需以考核結(jié)果為據(jù)(員工簽字確認非常重要)?己藨獓@事先設(shè)定的錄用條件而定。
d、必須在試用期內(nèi)作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送達給勞動者。
超出試用期再以該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得到支持的。實踐中若試用期后未辦理勞動者的轉(zhuǎn)正手續(xù),也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,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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